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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课程缓考、重修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2-01-10 00:00:00作者:来源:浏览次数:

? (一)缓?
??? 第一条? “缓考”是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的补救措施,是考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缓考。
???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由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所在系(院)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准予缓考。准予缓考的学生须在新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能参加考试者,视为无故缺考,该门课程须重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须在该门课程缓考前由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再次缓考,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未办理再次缓考手续而不能参加考试者,视为无故缺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 第三条? 缓考课程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组织。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缓考试卷的命题不得低于正常考试标准。缓考成绩以缓考考试获得的实际分数计。
?(二)重?
??? 第四条 ?学生在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指定(或限定)选修课及其它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须重修相应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
??? 1、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在一个学期中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缺交该门课程作业超过规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 2、考试作弊且作弊课程成绩计为零分者;
??? 3、无故缺考(含缓考缺考)者;
??? 4、期末考试(含缓考)不及格者;
??? 5、重修考试不及格者;
??? 6、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
?7、因其它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计为零分者。
??? 第五条?需要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课程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跟班听课,也不能参加重修考试。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了重修考试的学生,其考试成绩无效。
??? 第六条?集体课程的重修,学生可选择下一轮次同一课程跟班听课,也可按照《武汉音乐学院课程免修与自修管理规定》选择自修(留级重修者不合格课程不能选择自修);个别课、小组课的重修,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后,由教务科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安排教学。
??? 第七条?学生重修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重修考试,重修成绩以重修考试获得的实际分数计。
??? 第八条?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及格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但需在允许的学制年限内)。
??? 第九条?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享有与该课程非重修学生同等待遇。
??? 第十条?如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与学生指导教师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在校期间未修过的课程替换修读。
??? 第十一条?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也可以申请重修,最后成绩取较高成绩计,该课程在成绩单上不注明“重修”字样。